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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第七号)
——分区域单位和从业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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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
国务院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12月26日)
根据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现将我国分区域的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单位及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公布如下:
一、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情况
(一)单位情况
2023年末,东部地区拥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1794.1万个,占全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数的53.9%,比2018年末下降2.0个百分点;中部地区733.4万个,占22.0%,提高1.4个百分点;西部地区637.2万个,占19.2%,提高0.6个百分点;东北地区162.3万个,占4.9%,占比与2018年末基本持平。
2023年末,东部地区拥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产业活动单位[1]1930.5万个,占全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产业活动单位数的53.1%;中部地区805.4万个,占22.1%;西部地区718.3万个,占19.8%;东北地区181.8万个,占5.0%。
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位居前三位的地区是:广东省465.9万个,占14.0%;江苏省290.7万个,占8.7%;山东省278.5万个,占8.4%。
按地区分组的单位情况详见表7-1。
表7-1 按地区分组的法人单位数和产业活动单位数
法人单位
产业活动单位
数量(万个)
比重(%)
数量(万个)
比重(%)
合 计
3327.0
100.0
3636.0
100.0
东部地区
1794.1
53.9
1930.5
53.1
北 京
117.9
3.5
127.0
3.5
天 津
42.5
1.3
45.5
1.3
河 北
149.5
4.5
161.6
4.4
上 海
77.2
2.3
87.2
2.4
江 苏
290.7
8.7
313.4
8.6
浙 江
228.0
6.9
243.1
6.7
福 建
126.5
3.8
137.1
3.8
山 东
278.5
8.4
300.2
8.3
广 东
465.9
14.0
496.2
13.6
海 南
17.4
0.5
19.2
0.5
中部地区
733.4
22.0
805.4
22.1
山 西
70.0
2.1
76.8
2.1
安 徽
132.9
4.0
146.8
4.0
江 西
76.0
2.3
84.2
2.3
河 南
209.7
6.3
227.9
6.3
湖 北
142.3
4.3
156.3
4.3
湖 南
102.3
3.1
113.3
3.1
西部地区
637.2
19.2
718.3
19.8
内蒙古
40.9
1.2
46.2
1.3
广 西
64.4
1.9
73.0
2.0
重 庆
73.6
2.2
80.5
2.2
四 川
136.7
4.1
153.3
4.2
贵 州
52.2
1.6
60.4
1.7
云 南
75.1
2.3
87.0
2.4
西 藏
8.7
0.3
9.9
0.3
陕 西
88.9
2.7
96.7
2.7
甘 肃
39.2
1.2
44.6
1.2
青 海
9.8
0.3
11.0
0.3
宁 夏
11.3
0.3
12.9
0.4
新 疆
36.3
1.1
42.9
1.2
东北地区
162.3
4.9
181.8
5.0
辽 宁
90.8
2.7
99.5
2.7
吉 林
34.6
1.0
39.1
1.1
黑龙江
36.9
1.1
43.2
1.2
(二)从业人员
2023年末,东部地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22432.8万人,占全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52.3%,比2018年末下降1.8个百分点;中部地区9890.7万人,占23.1%,提高1.1个百分点;西部地区8632.0万人,占20.1%,提高0.8个百分点;东北地区1942.8万人,占4.5%,下降0.2个百分点。
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地区是:广东省5285.7万人,占12.3%;江苏省3881.6万人,占9.0%;山东省3250.9万人,占7.6%。
按地区分组的法人单位从业人员情况详见表7-2。
表7-2 按地区分组的法人单位从业人员
法人单位从业人员
(万人)
其中:女性(万人)
合 计
42898.4
17047.4
东部地区
22432.8
8865.0
北 京
1313.6
559.2
天 津
524.0
205.7
河 北
1693.8
676.2
上 海
1310.0
566.1
江 苏
3881.6
1460.7
浙 江
3208.9
1226.6
福 建
1770.6
708.6
山 东
3250.9
1254.1
广 东
5285.7
2123.3
海 南
193.7
84.6
中部地区
9890.7
3892.3
山 西
878.1
326.6
安 徽
1773.9
668.0
江 西
1131.2
462.9
河 南
2642.8
1066.3
湖 北
1834.4
716.2
湖 南
1630.2
652.3
西部地区
8632.0
3507.3
内蒙古
549.0
212.5
广 西
875.5
396.7
重 庆
1032.6
410.6
四 川
2114.2
856.7
贵 州
663.6
278.3
云 南
900.4
366.0
西 藏
96.5
34.4
陕 西
1103.5
425.1
甘 肃
465.4
184.9
青 海
128.8
51.2
宁 夏
164.0
68.5
新 疆
538.7
222.4
东北地区
1942.8
782.8
辽 宁
972.4
389.7
吉 林
477.4
195.9
黑龙江
493.0
197.2
二、京津冀、长江经济带、长江三角洲、沿黄河流域区域情况
2023年末,京津冀区域拥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309.9万个,比2018年末增加66.8万个,增长27.5%;法人单位从业人员3531.4万人,比2018年末增加202.7万人,增长6.1%。
长江经济带区域拥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1387.2万个,比2018年末增加501.2万个,增长56.6%;法人单位从业人员19481.0万人,比2018年末增加2100.8万人,增长12.1%。
长江三角洲区域拥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728.8万个,比2018年末增加243.5万个,增长50.2%;法人单位从业人员10174.4万人,比2018年末增加722.8万人,增长7.6%。
沿黄河流域九省(区)拥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885.1万个,比2018年末增加334.6万个,增长60.8%;法人单位从业人员11296.7万人,比2018年末增加1517.2万人,增长15.5%。
注:
[1]产业活动单位是法人单位的组成部分。仅包含一个产业活动单位的法人单位,称为单产业法人单位,该法人单位同时也是一个产业活动单位;由两个及以上产业活动单位组成的法人单位,称为多产业法人单位。本公报中产业活动单位包括单产业法人单位和多产业法人单位下属产业活动单位。
注释:
[1]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中部地区包括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东北地区包括辽宁、吉林、黑龙江。
[2]长江经济带区域包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
[3]长江三角洲区域包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
[4]沿黄河流域九省(区)包括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甘肃、青海、宁夏。
[5]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为保证数据精确度,个别数据保留2位小数。